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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维权与调查活动

. .~2013.8.5
已报名 67/不限

农村志愿者服务团

已完成153个活动

吴石林
当地房管部门
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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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保险保障

活动详情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案例联系人邓九林

15902322749 

 

房东威逼毁约丢店铺   业主损失九万冤难伸

   只因公安冷漠不道德    邓某家破妻离成浪人

    ——2011723房东用武力剥夺邓九林合法权益案始末:

现年52岁的江西人邓九林,从19983月至20117月已十四年在湖北武汉市区经营蒸膳餐馆;由于邓九林是最早期的蒸膳经营者,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蒸膳文化中做出了成绩,2009年初湖北省著名记者陈思炎采访了邓九林,并在2009年四月以《蒸文化的打造者邓九林》为标题在《今日湖北》月刊上撰文刊登了他的创业故事。同年四月和九月,湖南日报记者吴公然等媒体亦先后采访,并在网上发表《传播蒸文化美食的领头人》和《蒸文化,真能“蒸”出创富路?》为标题文章对邓九林进行了实际报道。

2009年底,武汉市青年创业办帮邓建立了“蒸文化”网站来进行蒸膳文化推广。

    2002年初,邓九林租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85号房经营蒸膳餐馆,并先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老九蒸功夫》《朕佬表哥》注册商标。邓九林的店铺是上下三层结构,共120平米,所有权归三个房东,该老式房屋的进出通道和厨房面积使用也归三个房东共同所有。

2006年,房地产大老板董宏宇、江艳夫妇买下了底下一层产权成了新房东,同年623日与邓九林签订了每月2560元的房屋出租合同,2009年新房东欲涨房租6000/月未能得逞的缘因是:二楼李燕和三楼张玉坤老房东都已同邓九林签了长期租赁合同,所以一楼新房东难以独控来暴涨租金,从此对邓恨之入骨,视为眼中钉以除之而快!

因此,在2009519日双方续签一份至20121231日的合同时,每月房租只涨了400元,但是房东提前收取了二年多近八万元到20111231日的租金。

    20099月,江艳房东以邓九林没经她同意私自转包给江西老乡万海军为由,采取锁店门施暴等方式强迫让邓九林交了自20095月到20121231(每月600元)25800元的补偿金。在2009930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第三条已特别注明:在20121231合同期内邓有自主经营转租的权益,房东不得再找邓九林转租的麻烦。(以上有证据:出租合同二份,楼上房屋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及收据等)

房东的行为导致了邓九林的家庭出现了危机,20104月,邓九林被迫同妻子离婚。

可是,刚刚待邓九林在201169日同云南省景洪市李莹打了结婚证准备新规划生活时,从710日起,老乡李昌志和他的同乡傅宝根连续十来天用153313091317手机号向邓九林妻子的电话1578告急说房东带了二个人来锁店门,限期要你回武汉协商... ....

邓九林向房东恳求放一马,她说电话说不清楚,让邓速回武汉协商,过期就锁店门!无奈无助啊!本份守法的平民为何总是会遭到有钱势的强人来半路打劫欺诈呢?

2011720晚上,邓到了武汉,因怕再遭暴力勒索,继续电话请求房东宽容... ...在最后期限723上午11点,邓九林同李昌志一起来到了江汉区水塔派出所报案,叶警官026388了解了邓以前遭暴力而受损失的缘由后,以民事纠纷又没出现恶果等为由而拒绝了我们请求登记备案的申请,我们就要求房东来派出所,叶警官才用李昌志的手机联系房东江艳来调解,江艳推说走不开,要我们下午三点钟到她办公室谈,邓九林还是害怕有危险不敢去,叶警官不耐烦地劝说:人家态度一直很好,真是小题大作... ...

2011723下午3点多,邓九林与李昌志和李的另一同乡来到了房东江艳江汉区的公司,这时发现房间里有几位年青人在内,邓即退出来,结果被他们强行拉进房搜身检查,完毕,江艳先臭骂教训了一顿邓后,让手下人用笔作记录,随后拿出一张打印好了的“合同放弃书”要邓签字,邓九林看后拒绝签字并请求慢慢协商,修改内容……江艳随即打了邓一

巴掌说给脸不要脸,骂骂咧咧地打电话叫来了一位自称是联防安保公司的老总,该人到后先

要邓签字,邓不从,随后他从提包里拿出拳击手套戴上对邓九林的头部和胸部进行殴打,邓被打晕发蒙,模糊中听到江艳说这样搞你是意思一下,查不出外伤就没证据,警察不会管,告状都没用……再不签字还要你生不如死……接着其他人拉邓的手在“合同放弃书”和谈话笔录上先后签字,按手印。(说明:该签名笔迹同以前邓九林的笔迹风格完合不同)。

尔后,江又把李昌志他们叫来商量,然后让其手下写了一张欠李昌志48000元的欠条,要邓签字,邓不从,邓马上就又被揍了两拳,其打手拉着邓九林的手又在欠条上按上手印……事后,江艳还威胁说:如果报警……等等狠话,叫手下人将邓押着出了案发地点(当时是2011723日下午426分),在大街上,邓又被李昌志等人挟持纠缠着催还钱……

邓九林果断地于当天下午5点钟时又来到了水塔派出所报警,请求立案保护。可是,叶警官和几名值班的警官都推说没有医院伤残证明,没有直接的证明人来证明就不能证明你是在被殴打后被人拉着手在欠条上和“合同放弃书”上画的押。是自愿的,欠钱就要还钱……拒绝立案!邓要求做笔录也遭到拒绝。在李昌志等人威逼着还钱的情况下,邓九林为了人身安全就“赖”在派出所里求助。拖到晚上九点时,邓九林用139手机打110报警,接警的说:派出所不管民事经济纠纷,去法院解决……

只因李某等人不同意上法院逼着要现钱,难道公安也不管吗?至当天晚上2320分,邓九林最终被人民的公安警察赶出了武汉市江汉区水塔派出所大厅。

50多岁的邓九林在半天内连续遭到欧打恐吓,精神肉体经济遭受三重伤害,现在向警察又求助无果,只有被强人宰割了!2011723半夜,邓出了派出所的门遂被李昌志及其儿子等人挟持到了其住处逼着写保证马上还钱……整夜未眠,恐惧晕乎乎的邓九林在724晨,偷偷地向云南新婚妻子发短信求救(云南1578手机号20117月电话清单已交法院)邓的妻子于当天9点左右向武汉报警。可是江汉区水塔派出所的警察来解救,发现邓九林是昨天报案的人就以不是非法拘禁,是经济纠纷为由而拒绝做笔录立案。

警察的放纵行为使李昌志等人更加有持无恐,邓九林被折磨得受不了啦!下午5点钟李昌志收到邓的妻子从云南汇来的46000元后才放邓九林出门。(李写的收条已交法院)。

201172315点至2417点钟,虽然只有26个小时,身心疲惫的邓九林从此又将失去来之不易的家庭幸福……由于被房东剥夺了武汉的店铺和店内财产家当权益,丢了经济和精神支柱这十几年苦心经营的根据地,直接损失了近十万元,2012213元宵节前这一天,邓九林被迫与云南妻子离婚(201169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已交江汉法院存档)。难道尊严的国法真的是事在人为吗?难道就不能人人平等吗?

于是2011730日邓九林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110月向江汉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可是打行政官司难哪!法院不受理,反复交涉才于2012529日被法院受理,因为法院的人知道:时间拖得越长就越对原告不利。所以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分别是:房东非法获得的“合同放弃书”是邓九林自愿放弃财产和权益,是有效的!虽然邓九林多次向江汉区水塔派出所报警,但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管辖的事项。

邓九林,你还能折腾个啥?你一个外乡的穷人在武汉还能撼得动我房东董宏宇和江艳?让我房地产大佬来丢面子,以后还怎么混?私设公堂又怎么了?我们手下人都是职业班子办事,你拿得到直接的证据吗?江汉区是我江艳夫妻的根据地,随便拔根毫毛,打个电话,公安局和法院也要闭一只眼睛!谁让你租用楼上两个房东的房屋来影响我暴涨房租呢?

    武汉市一、二审两级法院不依据事实经过和法理来误判的情节如下:

1、法院没有认定2009930日邓九林己经一次性补偿董宏宇江艳所谓补偿金至2012

1231日、以及《补充协议》房东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干涉邓九林转包转租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法院没有认定《合同放弃书》在被迫签订之前2011723上午邓九林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请求保护邓的权益,叶警官通过电话要求江艳到派出所来调处的事实。对于该事实,江艳在庭审时已承认。

3、法院没有认定《合同放弃书》签订的提出者是房东江艳而非邓九林。

4、法院判决没有认定邓九林被迫签订合同放弃书后,即到水塔派出所报案,以及邓九林妻子用手机报警给叶警官的事实,该事实有邓九林妻子电话清单为证。

5、放弃合同签订前,邓九林已经与李昌志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履行与邓九林与房东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至20121231的履行期一致,邓九林已经收取了李昌志2012年的部分承包费,邓九林怎么可能同意解除合同退钱给李昌志来损害自身利益?(该承包合同已质证)

6、解除合同的提出者是江艳,邓九林店内外的设施资产几万元,邓九林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邓九林怎么会同意放弃合同权益呢?(财产清单已交法院质证)_

7、邓九林被迫在2009930同江艳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按协议补偿了至20121231的补偿租金25800元,而合同放弃书终止邓九林经营日期是20111231,那么江艳已收了邓九林2012年(12个月)的补偿租金7200元就应该退还给邓九林。

8、签订2009年房屋出租合同时,邓九林交了抵押金1000元给江艳,而合同放弃书如果是自愿签订的,江艳就应该退还抵押金给邓九林。

   综上事实,邓九林在签订《合同放弃书》时都没有得到房东江艳的任何补偿和退款,难道法院的法官还认为合同放弃是邓九林真心自愿的吗?只有遭到生命威胁的暴力行为时才会“自愿”!

92011320邓九林同三楼房东张玉坤签订了一份至201371止的房屋租赁协议,也足以证明邓九林是不可能自愿放弃2009年江艳所签订的合同的。

10、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放弃书》有效,明显违背常理!严重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诺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来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认定证据时,离开原告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求助的事实,离开2009930日补充协议有效的事实,离开《合同放弃书》产生前的背景,以及解除合同后原告上诉人利益和权益严重失衡的情节,违背日常经验和认识逻辑,作出放弃合同是平等自愿的认定,是严重明显的错误!原告上诉人邓九林请求呼吁法律界的包青天,救救我!请您再复审为我申冤吧!!!

和谐社会,幸福中国!遵纪守法的邓九林不应该是人为司法、执法的牺牲品,应该享受幸福中国温馨的晚年生活!邓九林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人为剥夺,应该真正地来享受中国法律人人平等的权益!也许邓九林冤案的产生,导致家业俱破、妻离,被迫流浪只是个案,也许还有许多的平民百姓受他人非法伤害后,怕既输官司又亏钱,还怕遭报复,耗不起时间而选择放弃合法权益不上法院来争取申冤……您害怕斗不过有钱有势有权的贵人吗?放心吧!法理不是人情和金钱要买就买得到的!中国有健全的国法体系,捍卫维护国法的神圣和尊严是所有中国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是伟大而正确的党!党领导指引中国人民去实现幸福中国的梦!请您相信绝大多数的包青天吧!

备注:以上是实名实情实证据公示案情,如有虚假本人愿负法律责任!邓九林号码139956076891590232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