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治下乡讲座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
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1)“提出申请
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
县、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臵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什么叫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臵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臵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臵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臵。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代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1、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农业技术的应用
农业技术应用是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的应用。为确保农业技术的应用效果,支持和保护农业技术应用主体参与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1)无偿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
(2)农业劳动者享有对推广技术的选择权
(3)农业劳动者享有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3、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具体规定。
a.国家投入资金;
b. 社会各界筹集资金;
1)集体资金;
2)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过自身经营服务创收筹集的资金;
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投入的资金;
4)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
(2)人员保障
为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推广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有关保障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
a.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b.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物资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资条件,如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生产资料、试验基地等。《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的规定这些要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转租和拍卖。
三、农村婚姻法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
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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